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的意見》解讀
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的通知》(豫政辦〔2021〕53號)、《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的意見》(周政辦〔2022〕2號)和《太康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21〕12號)精神,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關于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應訴工作機制的意見》)?,F對《應訴工作機制的意見》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3號)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定義、范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的案件類型和未履行出庭義務的處理措施等。為了將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落到實處,著力加強和規范我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相關工作要求,出臺了《應訴工作機制的意見》。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庭前督促、庭后通報、告誡約談”的長效常態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各級各部門責任,推動各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健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機制、行政復議預防化解機制,推動訴源治理,實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
三、工作機制
庭前督促包括督促形式和督促處置兩個方面。庭后通報包括通報形式、通報內容、通報處置、文書報備四個方面。履職盡責包括履行法院、檢察院相關法律文書,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告誡約談包括約談對象、約談形式、約談事由、約談處置四個方面。
四、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注重總結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