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太政辦〔2022〕43號 發布日期 2022-12-5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修訂太康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對《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康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的通知》(太政辦〔2022〕22號)修訂如下。
一、關于“新增存貸比”評價指標
將該項指標修訂為:
(一)新增存貸比(基本分15分)。以75%為基數,評價對象新增存貸比達到基數即得15分,每高1個百分點加0.2分,每低1個百分點減0.2分,該項最低分為零分,最高不超過25分。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二、關于“新增貸款額”評價指標
將該項指標拆分為兩項,修訂為:
(二)新增貸款額(基本分15分)。以評價對象上年度末貸款余額為基數,貸款余額新增3億元,即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000萬元加0.5分,每減少1000萬元減0.5分,該項最低分為零分,最高不超過20分。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三)貸款余額增速(基本分15分)。以評價對象上年度末貸款余額為基數,評價期末貸款余額增幅達到15%即得15分,每高1個百分點加0.2分,每低1個百分點減0.2分,最高不超過20分。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修訂后的《太康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訂)詳見附件。
附件:太康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2022年11月修訂)
2022年12月5日
附 件
太康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
(2022年11月修訂)
為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充分調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性,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推動我縣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評價對象
我縣轄區內設立一年以上的縣級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評價指標
根據評價對象新增存貸比、新增貸款額、貸款余額增速、支持省市縣重點項目、優化營商環境、地方稅費繳納、落實惠企紓困解難政策、支持全縣重點工作等方面貢獻情況,按年度量化評價。
(一)新增存貸比(基本分15分)。以75%為基數,評價對象新增存貸比達到基數即得15分,每高1個百分點加0.2分,每低1個百分點減0.2分,該項最低分為零分,最高不超過20分。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二)新增貸款額(基本分15分)。以評價對象上年度末貸款余額為基數,貸款余額新增3億元,即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000萬元加0.5分,每減少1000萬元減0.5分,該項最低分為零分,最高不超過20分。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三)貸款余額增速(基本分15分)。以評價對象上年度末貸款余額為基數,評價期末貸款余額增幅達到15%即得15分,每高1個百分點加0.2分,每低1個百分點減0.2分,最高不超過20分。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四)支持省市縣重點項目(基本分10分)。以全部評價對象年度內支持全縣“三個一批”項目和其他省市縣重點項目新增融資額平均數為基數,新增融資額達到基數即得10分。每增加1000萬元加0.2分,每降低1000萬元減0.2分。
評價單位:縣發改委、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五)優化營商環境(基本分15分)。從首貸率、小微企業信用貸、無還本續貸及其他金融惠企政策落實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細則結合當年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另行制定。該項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評價單位:縣金融工作中心、人行太康支行、市銀保監分局太康監管組
(六)地方稅費繳納(基本分10分)。評價對象與上年度末地方稅費繳納總額持平的,得10分。每增加10%,加0.2分;每降低10%,減0.2分。該項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評價單位:縣稅務局、縣金融工作中心
(七)落實惠企紓困解難政策(10分)。對企業尤其是納入“四?!卑酌麊蔚钠髽I,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等。重點考核首貸率、無還本續貸、延期還本息、無抵押貸款等重點事項。以各家銀行實際完成筆數與上級市行實際完成筆數所占百分比乘以本項分值計得分。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市銀保監分局太康監管組、縣金融工作中心
(八)支持全縣重點工作(基本分10分)。對解決全縣重大事項、重點需求、急切難題等重點工作(比如民生實事、鄉村振興、城市建設、疫情防控)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細則由具體事項牽頭單位另行制定。
評價單位:縣金融工作中心結合相關單位意見評定
(九)對政策性銀行評價。政策性銀行不參與以上評價。政策性銀行新增貸款額進入全市第一方陣(前3位),則予以相應激勵;新增貸款額位列全市后3位,則予以相應處罰。
評價單位:人行太康支行、縣金融工作中心
三、評價程序
評價工作由縣金融工作中心牽頭,會同人行太康支行、市銀保監分局太康監管組、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等部門進行評定,每年評價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報縣政府審定后予以公示。
四、結果運用
(一)公共性資金調配
1.對評價期排名前三位的銀行,予以增加公共性資金存款。
2.當年新增公共性存款優先存放評價期排名前三位的銀行;評價期排名后三位的銀行當年原則上不得新增公共性存款額度。
3.對解決全縣重大事項、重點需求、急切難題等方面作出特殊貢獻的銀行,采取“一事一議”,經縣政府批準后,予以專項配套公共性存款。
納入考評激勵的公共性資金是指由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醫保局、縣住建局、縣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銀行的財政性資金、社?;?、醫?;?、住房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等??h金融工作中心報請縣政府同意后,由縣直相關單位負責調配資金兌現。
(二)領導班子獎勵
1.對評價期排名前三位的銀行由縣金融工作中心報請縣政府給予通報表彰,提請縣委經濟工作會上給予“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先進單位”等稱號榮譽。
2.對評價期排名前三位的銀行高管人員優先推薦評選各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3.對評價期排名前三位的銀行高管人員納入高層次人才管理,享受相應獎勵政策。
(三)后位約談
1.對評價期排名后三位的銀行進行約談。
2.對連續兩年排名后三位的銀行,向其上級行致函反映情況。
(四)一票否決
凡在營商環境、廉政建設、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重大問題,或弄虛作假騙取榮譽,以及存在其他有損太康金融業發展形象行為的,涉事單位取消評價資格,按照排名最后一位執行本辦法,并對有關負責人按規定予以處分。
五、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操作過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況,嚴重影響該機構分值的,由縣金融工作中心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