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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太康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縣政府辦公室 時間: 2022-11-04 10:06:44 訪問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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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太政辦〔2022〕37號    發布日期  2022-11-4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太康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太康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2022年11月4日



    太康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健全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資產持續、穩定發揮最大效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及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行業扶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等用于扶貧的資金、東西部扶貧協作和中央單位定點幫扶資金、省內對口幫扶財政資金、社會捐贈扶貧資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以股權形式存在的資金資產等),扶貧資產分為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3種類型。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主要包括設施農業、農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光伏扶貧電站、扶貧車間、電商扶貧、旅游扶貧等;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環衛公廁、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電力設施等方面的資產;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脫貧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三條 根據扶貧項目資金投入渠道進行全面摸底,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按照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3種類型,分別建立縣級扶貧項目資產臺賬、行業部門分類臺賬和鄉村明細臺賬。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四 扶貧資產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產權歸屬村集體所有的按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產權歸屬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集體要加強監督指導扶貧資產管理。

    第五條 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制和資產所有人具體負責制。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指導、服務,對村內屬于行業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各行業部門應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其中道路交通類項目由縣交通局負責,水利項目由縣水利局負責,危房改造項目由縣住建局負責,村集體經濟發展、相關產業發展和設施配套類項目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教育類項目由縣教體局負責,醫療衛生建設類項目由縣衛健委負責,以工代賑類項目由縣發改委負責,旅游文化類項目由縣文廣旅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級扶貧資產的組織協調和所有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村委會具體負責村級扶貧資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指導、監督資產所有人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資產所有者需建立具體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措施,開展管護工作。

    第三章  資產運營

    第七條 鼓勵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公益性扶貧資產可通過開發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脫貧戶、“監測對象”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專業性較強的公益性扶貧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進行管護;無經營收益的公益性扶貧資產,由受益地鄉級人民政府和村集體進行管護。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

    第八條 對經營性扶貧資產的管理,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經營責任、管護責任、績效目標、股權的退出和處置方式等,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具有經營性質的扶貧資產由資產所有人負責經營,經營方式包括自主經營、委托經營、轉讓經營等多種方式,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和遵循市場經濟法則。經營性扶貧資產管護費用根據運營方案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第九條 縣級扶貧資產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國有公司運營,按照既定經營合同執行,受益權為既定的受益對象,取得的收益統籌分配給受益對象。

    第十條 鄉鎮所有的扶貧資產(即鄉鎮級統籌的扶貧資產),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運營方案,公示10日無異議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轉讓經營權的,須發布轉讓經營權公告,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主體,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鄉鎮所有的扶貧資產運營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須遵循資產建設的績效目標,并實行民主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 村集體扶貧資產的運營,由村提出運營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10天,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由村集體自主經營的,納入村賬核算,定期公開經營狀況;轉讓經營權的,須發布轉讓經營權公告,在村民代表監督下,由“兩委”組織公開轉讓經營權。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主體,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鄉鎮、村級對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第四章  資產收益分配

    第十二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的經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損壞或流失。須達到項目設計時確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其中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原則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資產投入的8%(其中經營性資產租賃金額不低于4%,經營性資產帶動脫貧群眾的務工收入不低于4%)??h財政局負責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扶貧資產經營進行年度績效評估,績效不達標的必須及時整改,整改責任單位為具有該經營性扶貧資產所有權的單位及經營方共同承擔,確??冃н_標。

    第十三條 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有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按照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成果的原則,民主決策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及時公開。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通過設置一定的條件,鼓勵采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激發內生動力。嚴禁采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十四條 村級經營性資產,所得收益不低于70%用于建檔立卡脫貧戶和納入扶貧系統的“監測對象”,優先用于脫貧享受政策戶和監測對象的增收和解決生產生活實際困難,也可用于設立村內公益性崗位、扶貧資產管護人員中建檔立卡脫貧戶、“監測對象”工資等。原則上也可用于扶貧資產維護、脫貧成效鞏固。扶貧資金投資入股合作經營所得分紅收益原則上用于脫貧戶脫貧成效鞏固。

    國家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確規定的,遵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對達到使用年限、長期閑置、報廢、報損、淘汰、拆除、盤虧、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損失、確需處置的扶貧項目資產,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規范處置。對村內規模較小的扶貧項目資產,可根據實際簡化處置程序,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議定,在村內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縣級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鄉鎮所有扶貧資產、村集體扶貧資產的處置,須履行上級審批及公示程序。村集體扶貧資產的處置,由村結合資產評估報告提出處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公示10日無異議后,報鄉鎮審核、縣級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處置。鄉鎮所有扶貧資產的處置,由鄉鎮人民政府結合資產評估報告提出處置方案,公示10日無異議后,報縣級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后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縣級扶貧資產的處置,由受委托的行業部門或國有公司結合評估報告提出處置方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提請縣級人民政府研究審批,并在縣級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縣級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方可處置。

    第十八條 扶貧資產處置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按行業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駐村工作隊、村委會等發揮監督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監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中如有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資產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扶貧資產所有人、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不按規定開展扶貧資產移交的;

    (二)非法改變扶貧資產所有權的;

    (三)不按規定運營維護扶貧資產的;

    (四)不按規定分配扶貧資產收益的;

    (五)未經審批擅自處置或低價處置,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落實不到位,扶貧資產造成損失、流失的;

    (六)因扶貧資產管理不當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貧資產流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振興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法保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康縣脫貧攻堅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康縣扶貧資產核銷管理辦法(試行)、太康縣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太脫指文〔2020〕5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政府網站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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