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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康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太康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縣政府辦公室 時間: 2021-10-15 11:09:44 訪問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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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太康縣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太政〔2021〕26號    發布日期  2021-10-11



    太康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太康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太康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2021年10月11日



    太康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周口市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周口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其建設資金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具體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基本建設項目;

    (三)大型修繕項目;

    (四)以政府名義投資的其它固定資產項目;

    (五)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河南省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建設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統籌整合資金;

    (四)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非稅收入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六)政府融資安排的建設資金;

    (七)其它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一般流程:項目單位申請、會議確認、立項、財政評審、辦理規劃許可證、辦理用地許可證、招投標、簽訂合同、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決算審計等程序。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工作在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按照相關職責,負責日常事務處理。

    第二章  項目審批和設計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均須縣政府會議研究,未經研究同意的項目,發改部門不得立項,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財政部門不得撥款。

    第六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程序申報。政府投資項目的確定,各項目單位在每年10月份以后,圍繞項目建設必要性、資金來源等,對下一年度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論證,提前編制本部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計劃,經項目辦初審后,發改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和政府當年財力等因素,經過綜合平衡后提出意見,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確因情況特殊又急需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縣分管領導審查,項目辦備案,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確認,方可納入項目年度計劃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分批次審批。重大項目按“三重一大”事項要求呈報縣委常委會。

    項目估算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辦審核,縣長辦公會議審批;項目估算3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分管領導、項目辦審核后,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縣財政單項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年度預算外新增的1000萬元(含)以上的縣級財政性資金使用、縣財政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縣級生產或經營性項目,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并呈報縣委常委會審定。

    縣發改部門根據審批意見進行立項。項目單位嚴格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審核項目概算,超過概算的,項目單位組織設計單位進行限額優化設計。

    第八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手續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報告或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第九條  項目設計要堅持“統籌兼顧、整體優化、空間一體”的理念,本著“節約、美觀、大方、實用”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壓減不必要的支出,做到少花錢、多辦事、效果好。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算,須經財政部門評審中心評審,經財政部門評審后的工程預算才能作為項目單位對外招標和簽訂工程合同的依據,否則不準開工建設,財政部門不予下達資金支出預算,不予辦理撥款。

    (一)投資額在6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項目單位組織實施,不再評審。

    (二)投資額60萬元(含)以上、3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須經分管領導簽批、項目辦審核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

    (三)投資額300萬元(含)以上項目經縣分管領導、項目辦審核,縣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行性、合法性負責,不得虛列預算、超標準預算。財政部門要嚴格控制工程預算造價,在標底的基礎上,綜合項目類型及市場競爭等因素,制定目標下浮率;財政評審中心在控制預算評審造價的基礎上提高預算評審效率,在規定時間內評審完畢。同時,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第三方評審中介機構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第三方評審中介機構禁止在我縣繼續承擔評審和造價任務。


    第四章  項目招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要根據《必須招標的項目規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選擇合規的招標方式。項目單位編制招標方案,規范化操作,嚴格審批程序。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含)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含)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以上。

    項目單位不得將符合以公開招標方式招標的工程投資項目化整為零、隨意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

    (四)達不到上述規定的限額標準,但單價或批量采購在6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達不到(一)(二)(三)(四)規定的限額標準的項目,項目單位提出建議,報分管領導、項目辦審批,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采取相應招標方式招投標。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核定的概算,通過招標選定施工圖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規模、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凡是因主觀原因造成設計質量差、不科學和后期因設計技術變更頻繁的設計單位,列入“黑名單”,禁止在我縣繼續承擔設計任務。

    未經審批初步設計和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國家、省規定不審批初步設計和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縣政府研究確認過的項目,立項后,項目單位要將初步設計或效果圖和投資概算等,再次提交縣政府會議確認,沒有經縣政府會議確認的項目,一律不得招標。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投標控價制。項目建設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之前,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報發改、財政部門進行控制價審核,并提交項目辦審定。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備案制,項目單位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或投標邀請書發出前,將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文本報發改部門備案。如發現不符合國家及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發改部門要求項目單位立即更正。招標后5個工作日內報項目辦備案,按要求填報《縣政府投資項目備案表》,項目辦負責建立招投標項目臺賬。

    第十七條  項目未進行招標的,一律不準擅自開工建設。凡是已經過招標的項目,在簽訂合同之前, 按照《太康縣政府合同審查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合同標的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采購和公開招標合同文本須縣政府辦公室政策法規室審查。項目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和《中標通知書》,按照第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分管領導和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底稿報送縣政府辦公室機要室存檔。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完成各項前期工作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項目用款計劃、中標通知書、施工企業中標預算、施工合同、征地拆遷合同及拆遷房屋、構筑物平面位置圖等相關資料。財政部門在審查項目單位報送資料的基礎上,撥付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總價10%的預付款(含備料款)。

    項目單位在下達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范圍內,根據工程進度和實際需要,提出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上級財政專項補助基本建設投資和債券資金建設項目,根據工程進度進行撥付;其它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根據施工合同、工程預算及工程進度撥付。項目單位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和項目投資完成情況表。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調整。確需工程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負責對工程變更情況進行核實,詳細說明變更內容、調整的原因,查明責任。項目投資500萬元以內,變更額控制在50萬元(含)以內;項目投資500萬(含)—1000萬元,變更額控制在100萬元以內;項目投資1000萬元(含)—5000萬元,變更額控制在200萬元(含)以內。以上變更額不得超過工程設計投資總額的10%;項目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變更額控制在300萬元(含)以內。凡需變更增加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辦召集項目單位、施工企業和紀委監委、發改、財政、審計等監管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變更聯審會議認可,形成變更報告,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或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方能增加。

    由于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項目單位自行解決,縣財政不予承擔。

    第二十條  單項工程量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10%(含)的原則上應重新按程序申報。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預算調整的審批權限為1萬元(含)以下由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1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項目辦審批;3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項目辦審核后,報主要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由縣政府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審批。


    第二十二條  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類項目,施工企業必須按標準繳納合同金額5%的項目履約保證金,并按有關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項目單位負責管理項目履約保證金,人社部門負責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用財政性資金和其它資金“拼盤”投資建設的項目,財政撥款將視項目其它資金的到位情況按比例及工程進度撥付。凡其它資金不能及時落實到位的,財政局可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采取會簽制度。大額支出(1000萬元以上)的資金申請報告,須經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設立資金專戶,由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竣工驗收和工程維護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向項目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由項目辦統籌,發改部門、項目單位牽頭,住建、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審計、統計等部門參與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按照“誰驗收、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三)項目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主要依據:

    (一)國家、省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建設標準、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變更設計及調整概算、實施方案及其他批復文件;

    (三)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規劃、環境保護、人防、職業衛生、安全設施、消防、節能、資源使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批復;

    (四)施工圖紙和設備技術說明書;

    (五)項目(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第二十八條  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單項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設計要求;

    (二)環境保護、人防、消防、安全生產等已經有關管理部門專項驗收合格,且已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三)已按要求編制竣工決算;

    (四)技術檔案資料和工程竣工檔案完整、準確;

    (五)編寫完成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申請竣工驗收的生產性建設項目,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按規定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限為6個月。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按規定時間完成竣工驗收、規劃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經竣工驗收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后30日內由使用單位及時辦理物業權屬登記。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三十一條  實行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定期檢查主體工程結構及配套設施,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項目發揮最大效益。

    在質保期內,工程的運行維護由施工企業負責,費用由施工企業承擔;超出質保期的后續工程量的維護,經項目辦確認,并提交質量保證期間屆滿時工程建設的運行的相關情況。各項目單位對超過質保期的工程運行維護時,要先將計劃報項目辦審核,縣政府會議研究。凡涉及動遷或拆除市政、公用、綠化等設施的,應事先征得各相關部門同意,由施工企業恢復、補建或賠償損失。

    第七章  項目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工程驗收合格后,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審計部門決算審計,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財政評審中心決算評審,財政部門根據審計報告或決算報告結算工程款。項目的履約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待項目保質期結束后,經復驗無質量問題,退還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對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由項目單位責成施工企業限時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經項目單位申請,依法將履約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撥付、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項目資金:

    (一)不履行項目建設相關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提供項目投資評審資料、未經項目概算、評審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存在超概算、超規模、超標準等情況的;

    (四)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

    (五)組織實施不力,項目前期工作準備不充分、項目實施進度緩慢,不按規定及時提供報賬資料的;長期不開工,建設進度嚴重滯后的;

    (六)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置目標”的原則,對2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做好項目績效目標設定。財政部門負責擬定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辦法,指導施工企業和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完善和加強管理的重要依據,并督促做好問題整改落實工作。


    第三十五條  發改部門負責制定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辦法,組織開展項目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審核、反饋和應用;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聯合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和結果應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辦會同發改、項目單位對已招標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對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項目,應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條  發改部門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責任主體,把好計劃決策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庫建設、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和協調。要按年度向縣政府書面報告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立項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顚S?,做好績效管理工作。要按年度向縣政府書面報告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支付等情況。

    第四十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工程建設程序進行竣工結算審計監督,對重點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進行跟蹤審計。項目單位要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決算依據。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實行“黑名單”制,凡被列入“黑名單”的第三方審計機構禁止在我縣繼續承擔審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主體責任單位,切實按程序把好項目實施關、監管關,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施工安全負總責。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質量、安全問題的,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和保障,造成的損失及維修費用由施工方負責。施工過程中損壞自來水、天然氣、供暖、電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責任由施工方全部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交紀委監委處理;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的各投融資主體投資的項目及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太康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領導小組.doc

    附件2:縣政府投資項目備案表.doc


    《太康縣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網站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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